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志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500********00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3)丰民初字第1891号
案号
(2014)丰执行字第004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丽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752114.85元,并支付自2013年3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王昆峰、林志刚、林露露、吴慰慰、李超铨、福建永冠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泉州丽融贸易有限公司、泉州鲤城区壹佰号餐饮有限公司对被告王丽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履行连带清偿责任义务后,有权向被告王丽蓉追偿; 三、被告王丽蓉若未能按期偿还上述款项,原告福建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被告王丽蓉、林志刚提供的抵押物即址在鲤城区新门街拓改工程南区4号楼202号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4-03-21
发布时间
2014-04-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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