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严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526********56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1526民初106号
案号
(2020)川1526执5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陈宏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2033年9月25日止)。二、被告人严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2030年5月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对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16.39克,被告人陈宏杰持有的手机1部、摩托车1辆,被告人严勇持有的手机1部,予以没收。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8-24
发布时间
2020-10-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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