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3026********66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京0114民初12140号
案号
(2018)京0114执62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田宝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原告北京金典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0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66‰计算);二、被告北京丽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丽屋草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义盛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羽之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亚北快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朝阳左家庄店、黄建伟、陆模良、刘超、王聪越对被告李田宝应承担的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向原告北京金典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李田宝追偿;三、驳回原告北京金典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 600元,由被告李田宝、北京丽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丽屋草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义盛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羽之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亚北快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朝阳左家庄店、黄建伟、陆模良、刘超、王聪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18-07-24
发布时间
2018-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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