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范明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21********08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121民初4226号
案号
(2020)川0121执恢3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堂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范明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原告陈茂慧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以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息2万元计算的利息(利息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其间部分偿还借款本金的,计算基数、期限相应调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80元、保全费104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范明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10-26
发布时间
2020-10-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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