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24********18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溧商初字第00338号
案号
(2016)苏0117执27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阳明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溧水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律师费14万元,合计人民币514万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罚息(以借款本金500万元计息,从2015年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利率、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被告南京春平铜管有限公司、南京永兴铁路配件有限公司、溧水汇豪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南京安鑫铜业有限公司、徐建忠、王丽、秦雪明、何春富、陈斌、陶安清对上述款项的偿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董兴凤对上述款项在114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其中,利息、罚息按借款本金100万元计息,从2015年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利率、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南京春平铜管有限公司、南京永兴铁路配件有限公司、溧水汇豪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南京安鑫铜业有限公司、徐建忠、王丽、秦雪明、董兴风、何春富、陈斌、陶安清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阳明电力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江苏溧水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6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55556元,由被告南京阳明电力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支行;帐号:10105901040001276)。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12-26
发布时间
2017-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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