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牛建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25********0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209民初3879号 |
案号 |
(2020)冀02执73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牛建强、王金艳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5711030.15元,并以5711030.1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8年10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被告牛建强、王金艳支付的500000元履约保证金,从上述金额中扣减; 二、被告牛运良以编号为2014-fdbzy-gr-001《反担保质押合同》中《股权质押清单》所列权利对上述债务承担质押保证责任;三、被告牛建锐以编号为2014-fdbzy-gr-002《反担保质押合同》中《股权质押清单》所列权利对上述债务承担质押保证责任,以唐山房他证海港字第051291号房屋他项权证载明的抵押内容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四、被告张书民、杨俊华以编号为唐山房他证海港字第051489号房屋他项权证载明的抵押内容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五、被告李元成、李卓艳以编号为唐山房他证路北(文)第051239号房屋他项权证载明的抵押内容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9772元,减半收取计29886元,由被告牛建强、王金艳、牛运良、牛建锐、张书民、杨俊华、李元成、李卓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时间 |
2020-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