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牛建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225********00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209民初3879号
案号
(2020)冀02执73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牛建强、王金艳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5711030.15元,并以5711030.1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8年10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被告牛建强、王金艳支付的500000元履约保证金,从上述金额中扣减; 二、被告牛运良以编号为2014-fdbzy-gr-001《反担保质押合同》中《股权质押清单》所列权利对上述债务承担质押保证责任;三、被告牛建锐以编号为2014-fdbzy-gr-002《反担保质押合同》中《股权质押清单》所列权利对上述债务承担质押保证责任,以唐山房他证海港字第051291号房屋他项权证载明的抵押内容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四、被告张书民、杨俊华以编号为唐山房他证海港字第051489号房屋他项权证载明的抵押内容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五、被告李元成、李卓艳以编号为唐山房他证路北(文)第051239号房屋他项权证载明的抵押内容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9772元,减半收取计29886元,由被告牛建强、王金艳、牛运良、牛建锐、张书民、杨俊华、李元成、李卓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5-08
发布时间
2020-10-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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