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23********90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108民初2586号 |
案号 |
(2018)豫0108执18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鲁山县森茂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华118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5年8月19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河南乾运实业有限公司、韩磊、乔建平、田茂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2900元、鉴定费54350元,由被告鲁山县森茂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河南乾运实业有限公司、韩磊、乔建平、田茂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9-21 |
发布时间 |
2018-10-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