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22********33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116民初3422号 |
案号 |
(2020)川0116执44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双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敬天宝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44000元。二、被告李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敬天宝违约金、逾期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20年8月起支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敬天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70元,诉讼保全费2970元,共计7340由被告李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时间 |
2020-1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