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9003********10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181刑初11号
案号
(2020)川0181执12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唐中国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日起至2028年10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邱孝正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日起至2028年4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邱道木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日起至2027年10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四、被告人唐朝雨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日起至2023年10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五、被告人张晋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日起至2019年12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六、被告人陈真明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日起至2019年12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七、被告人肖兴国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日起至2019年12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八、被告人宋福根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日起至2022年4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九、被告人易刚川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日起至2019年12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十、被告人陈书锐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日起至2019年12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十一、被告人郑辉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日起至2020年2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十二、被告人余建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日起至2019年12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十三、被告人李小林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2028年4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十四、被告人宋毅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十五、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用于生产制毒物品的工具、设备予以没收;对扣押的制毒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7-16
发布时间
2020-11-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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