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06********18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02民初157号 |
案号 |
(2020)冀0402执12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董山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马永亮本金250000元及利息25000元;二、被告董浩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董浩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董山山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25元,减半收取2712.5元,保全费1895元,均由被告董山山、董浩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时间 |
2020-1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