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24********2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章民初字第2868号 |
案号 |
(2018)赣0702执21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赣州君顶华悦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支行归还借款本金36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3600000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还清款日止);二、由被告赣州君顶华悦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399565.03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399565.03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还清款日止);三、由被告赣州君顶华悦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支行因本案所付的律师代理费24542元;四、被告赣州市铭基置业有限公司、袁宜海、王小平、李典灵、郭平对被告赣州君顶华悦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各自在最高限额5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16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4163元,由被告赣州君顶华悦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赣州市铭基置业有限公司、袁宜海、王小平、李典灵、郭平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9-04 |
发布时间 |
2018-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