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封世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230********46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云2325民初713号 |
案号 |
(2020)云2325执4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王建军、封世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姚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万元;支付至2019年7月21日止尚欠的借款利息、罚息、复利合计241602.65元;并承担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率按《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如被告王建军、封世英届期未能偿还上述借款本息、罚息、复利,原告姚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以被告姚安县福城出租车营运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产权位于姚安县栋川镇仁和村委会大石丫口[不动产权证:云(2016)姚安县不动产权第0000328号]不动产单元号532325101208gb00001f00010001d 的房地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主债权34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内优先受偿。三、如被告王建军、封世英届期未能偿还上述借款本息、罚息、复利,原告姚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以被告大姚县新源生猪定点屠宰有限公司位于大姚县金碧镇李湾村委会阮屯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大国用(2013)第283号]不动产单元号532326101208gb00010w00000000的工业用地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主债权16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48491元,由被告王建军、封世英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姚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时间 |
2020-1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