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734********00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702民初3265号
案号
(2020)赣0702执27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潘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归还代偿款32962.36元;二、由被告潘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利息(以6666.7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2018年12月18日止;以34962.36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9日起至2019年3月11日止;以32962.36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以上均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计算);三、被告潘志强对被告潘峰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四、驳回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潘峰、潘志强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9-21
发布时间
2020-10-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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