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19********63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浙0104民初8322号 |
案号 |
(2018)浙0104执30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杭州江干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勤、陈建应共同归还原告浙江祐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00元,共同支付利息人民币1140000元(暂计算至2016年10月31日,此后以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襄城市广城和悦大酒店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勤、陈建的上述应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浙江祐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王恒所有的位于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度假公寓1幢二单元1709室(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8-07-04 |
发布时间 |
2019-03-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