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程旺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0422********25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201民初1369号 |
案号 |
(2020)新2201执17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伊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程旺民、李艳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徐德良偿还借款30000元;二、被告程旺民、李艳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徐德良支付借款30000元的利息损失(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三、驳回原告徐德良要求被告魏嵩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邮寄送达费120元,公告费360元,均由被告程旺民、李艳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时间 |
2020-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