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燕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681********84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沪0120民初06525号 |
案号 |
(2018)沪0120执38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宋卫强与被告安永岳、黄燕平于2016年9月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 二、被告安永岳、黄燕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宋卫强借款3,000,000元; 三、被告安永岳、黄燕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宋卫强以3,0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损失; 四、被告安永岳、黄燕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宋卫强律师代理费100,000元; 五、被告上海科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科逸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上海逸博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对上述第二至第四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用36,360元,由被告安永岳、黄燕平、上海科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科逸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上海逸博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8-06-11 |
发布时间 |
2018-08-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