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汪莉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202********35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202民初2253号
案号
(2020)冀0202执1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吕海波、冯海荷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代偿款572497.94元及违约金131749.38元。二、被告施功、汪莉莉、大同市红泽运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判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42元,由原告负担400被告吕海波、冯海荷负担10842元,被告施功、汪莉莉、大同市红泽运业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10-09
发布时间
2020-11-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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