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斌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0202********09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滦民初字第6144号
案号
(2020)冀0202执恢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贾美文给付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311498.57元。此款在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 二、由被告贾美文给付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200835.94元。此款在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 被告苏斌寅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45元,由被告贾美文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10-09
发布时间
2020-11-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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