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尹哲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203********2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211民初2447号 |
案号 |
(2018)豫0211执7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芦继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欠款本金208818.56元及利息、罚息(自2015年8月11日起,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据实结算);二、被告靳燕莉、周彤、陈阳、尹哲兵、李丽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鼓楼区桔子酒店在出质物价值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4957元,由七被告承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5-14 |
发布时间 |
2018-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