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222********62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211民初5382号
案号
(2020)辽0211执39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大连龙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军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书于2018年11月30日解除;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董军、被告王晓霞向原告大连龙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11月1日-2018年11月30日租金1,174,452元、自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占有使用费220,190元及违约金200,000元,共计1,594,642元;三、驳回原告大连龙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380元,公告费970元,合计28,350元(原告大连龙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董军、王晓霞负担20,122元,原告大连龙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228元。被告董军、王晓霞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龙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时间
2020-11-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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