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781********03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781民初3138号 |
案号 |
(2020)川0781执17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油市镜湖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刘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崔燕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20年7月14日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江油市镜湖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刘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9-11 |
发布时间 |
2020-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