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钱胜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230********68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522民初2663号 |
案号 |
(2020)川0522执4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继勇、钱胜丽、陈光业、范启云应归还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79999.62元及利息(从2017年4月21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9.116‰的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分别于2018年12月30日前归还500000元、2019年6月30日前归还50000元、2019年12月30日前归还50000元,剩余借款本金279999.62元于2020年12月30日付清。被告陈继勇、钱胜丽、陈光业、范启云在前述分期归还借款本金时,应同时支付尚欠借款本金产生的全部利息;二、被告陈继勇、钱胜丽、陈光业、范启云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对被告范启云自己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合江县合江镇四段11组8号楼房屋的优先受偿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4423元,减半收取计7211元,由被告陈继勇、钱胜丽、陈光业、范启云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垫付,被告陈继勇、钱胜丽、陈光业、范启云在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向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时间 |
2020-1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