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邹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026********04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184民初2823号 |
案号 |
(2020)川0184执26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邹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徐洪云货款88,8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从2020年5月1日起,以未支付的货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0元,由被告邹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时间 |
2020-1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