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128********14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1126民初1671号 |
案号 |
(2020)鄂1126执恢1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与周强、胡芳于2016年1月28日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二、周强、胡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借款本金450000元,支付利息、罚息、复利15151.13元(计算至2018年1月25日止,后期按年利率9.135%计算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对周强、胡芳位于蕲春县漕河镇枫树林社区四组的房屋[房产证号:蕲房权证漕字第(2004)0130273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78元,由被告周强、胡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