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222********32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浙0282民初1645号 |
案号 |
(2019)浙0282执恢9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慈溪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慈溪市范市享达汽车装饰用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借款本金170万元,并支付至2016年8月17日止的利息63 122.19元、复利1 538.03元,及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170万元和利息 63 122.1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53168%计算的逾期利息及复利;二、被告慈溪市范市享达汽车装饰用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 000元;三、被告慈溪市赛欧比艺家具制造厂、慈溪市博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分别在最高额187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判决确定的被告慈溪市范市享达汽车装饰用品厂应归还原告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慈溪市范市享达汽车装饰用品厂追偿;四、被告王汉君、沈莉、沈逸分别对上述判决确定的被告慈溪市范市享达汽车装饰用品厂应归还原告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慈溪市范市享达汽车装饰用品厂追偿;五、驳回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0 727元,鉴定费5 000元,合计25 727元,其中受理费20 727元由被告慈溪市范市享达汽车装饰用品厂、慈溪市赛欧比艺家具制造厂、慈溪市博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王汉君、沈莉、沈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鉴定费5 000元由被告乐丹珍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9-07-17 |
发布时间 |
2019-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浙0282执恢94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17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1152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