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31********3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01民初1242号
案号
(2020)沪0101执77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贷款本金13,982.07元; 二、被告沈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计算至2019年6月23日的利息306.88元,并偿付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全部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其中截止2020年3月30日前以各月逾期本金及利息之和为计算基数逐期累计计算,按年利率19.80%计算;自2020年3月31日起以本金及利息之和14,288.95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19.80%计算;最高不超过以剩余本金13,982.07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78.50元,由被告沈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0-10-14
发布时间
2020-11-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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