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227********1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沪0117民初11963号 |
案号 |
(2020)沪0117执71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林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赵爱维借款本金90,000元; 二、被告林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爱维逾期利息(以本金9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0-09-25 |
发布时间 |
2020-1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