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和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106********25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晋0106民初4231号
案号
(2020)晋0106执28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邹萍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截止2017年8月10日贷款本金406617.7元、利息2165.55元、罚息39737.05元,共计448520.3元,以及从2017年8月11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8.7%上浮50%计算);三、被告太原市健鸿商贸有限公司、韩艳红、和勇对被告邹萍所负债务承担本息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山西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对被告邹萍所负债务承担最高额质押担保责任;五、被告太原市健鸿商贸有限公司、韩艳红、和勇、山西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就其清偿部分向被告邹萍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82元,由被告邹萍、太原市健鸿商贸有限公司、韩艳红、和勇、山西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8-11
发布时间
2020-11-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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