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淑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2827********00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新2827民初1395号
案号
(2020)新2827执5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和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李绍义与被告陈新强、范香兰之间以待建房屋购买权、现有房屋租赁权抵偿借款本息的协议予以解除。二、被告陈新强、范香兰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绍义归还借款1900000元。三、被告孙淑华与被告陈新强、范香兰向原告李绍义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被告陈新强、范香兰、孙淑华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0-05-20
发布时间
2020-10-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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