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曹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903********03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902民初61号 |
案号 |
(2017)冀0902执2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曹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车站支行截止至2015年11月5日本金159498元,利息、滞纳金、手续费7730.12元,自2015年11月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手续费、滞纳金标准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牡丹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二、被告曹伟如未按本判决第一项期限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车站支行履行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车站支行可对《抵押物清单》确定的抵押物即发动机号295528、车架号码LFV3B28RXD3092009、车牌号为冀J7262J奥迪牌小型轿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沧州市福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以上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沧州市福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851.76元,由二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04-25 |
发布时间 |
2017-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