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冯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126********0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1825民初739号 |
案号 |
(2020)川1825执3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全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执行人冯刚偿还申请人天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借款本金4095454.43元,及截止2019年7月31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2754123.26元,2019年8月1日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另计(具体金额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以原告银行系统结算为准);二、由被执行人冯刚支付申请人天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律师代理费80000元;三、被执行人冯亮、何培建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支付责任;四、若被执行人冯刚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上述义务,则申请人天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对被执行人李素蓉、何培建提供的位于芦山县大川镇杨开村保卫组的1919亩林地的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林权证号:芦林证字(2011)第16660050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由四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案件受理费30154元,由被执行人冯刚、冯亮、何培建、李素蓉承担(交法院);六、本案执行费由四被执行人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时间 |
2020-1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