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熊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433********39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3401民初2094号
案号
(2020)川3401执14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西昌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熊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熊育龙货款23892.00元及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从2019年5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7.00元,减半收取198.50元由被告熊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8-21
发布时间
2020-11-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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