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001********06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年朝民(商)初字第42540号
案号
(2016)京0105执61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达县新时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恒通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偿还代为垫付的回购款二百三十三万二千八百五十一元;二、被告郑国庆、曹阳、王玲、肖万明对上述第一项被告达县新时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应付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三、被告郑国庆、曹阳、王玲、肖万明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达县新时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16-04-19
发布时间
2017-09-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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