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安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632********51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京0114民初2357号
案号
(2018)京0114执44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黄明军、安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260 250.67元;二、被告黄明军、安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2013年9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以260 250.67元为基数,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的合计标准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三、被告巴彦淖尔市飞达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向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黄明军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18-05-02
发布时间
2018-10-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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