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281********91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211民初11941号
案号
(2020)辽0211执39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杨返还房屋租金人民币23750.00元及房屋押金人民币5000.00元,合计人民币28750.00元;二、被告李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高杨利息损失(以人民币287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高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时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高杨承担2281元,由被告李明承担519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时间
2020-11-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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