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111********0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1111民初355号
案号
(2020)川1111执3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乐山市沙湾区民心矿业有限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4,740,000.00元及利息(截止至2020年5月15日利息和罚息合计1,601,692.91元,从2020年5月16日起以本金4,740,000.00元为基数,按照罚息年利率11.092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乐山市沙湾区民心矿业有限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0,000.00元;三、原告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孙煜所有的位于沙湾区嘉农镇嘉兴路223号附1号(产权证号:沙湾区房权证私产字第0037072号)、附2号(产权证号:沙湾区房权证私产字第0037071号)、附3号(产权证号:沙湾区房权证私产字第0037070号)、附4号(产权证号:沙湾区房权证私产字第0037069号)、附5号(产权证号:沙湾区房权证私产字第0037068号)、附6号(产权证号:沙湾区房权证私产字第0037067号)、沙湾区嘉农镇嘉兴路223号(产权证号:沙湾区房权证私产字第0037066号、第0037065号、第0037064号、第0037063号、第0037062号)享有抵押权,并就抵押财产变现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四、被告孙世容、孙世林、谢林、孙煜、毛宇思、孙茂祥、乐山市沙湾区嘉农镇尊尚大酒店、乐山市沙湾区林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乐山市沙湾区民心矿业有限公司所负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9-14
发布时间
2020-11-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