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223********45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203民初5375号
案号
(2020)桂0203执35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余杰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截至2019年4月12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48314元、利息6091.08元、费用9192.28元(之后的利息、费用按上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达钱”领用合约》及中国人民银行对信用卡业务的相关规定计付至欠款清偿时止);二、被告余杰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律师代理费3180元。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469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已预交),减半收取734.5元,由被告余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10-26
发布时间
2020-11-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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