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雅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24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91民初11971号 |
案号 |
(2017)苏0591执20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永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8126120.80元,并偿付截至2017年3月23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414678.01元,以及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的罚息和复利;二、被告苏州永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161244元;三、被告好运来集团有限公司、吴巧珍、吴建林、钱惠芬、吴江雅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吴江运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吴江嘉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苏州盈和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永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好运来集团有限公司、吴巧珍、吴建林、钱惠芬、吴江雅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吴江运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吴江嘉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苏州盈和实业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永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66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7668元,由被告苏州永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好运来集团有限公司、吴巧珍、吴建林、钱惠芬、吴江雅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吴江运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吴江嘉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苏州盈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a。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6-13 |
发布时间 |
2017-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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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凤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97624306057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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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平望镇端市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