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俊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124********55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鄂1126民初3048号
案号
(2020)鄂1126执恢1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蕲春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曾俊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斌借款本金600000元,支付利息243000元(按年利率24%自2015年7月14日起计算至2018年7月14日止,已付利息已抵减);后期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8年7月15日起计算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并由武汉勇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驳回李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20元,减半收取计6760元,由原告李斌负担760元,被告曾俊勇负担6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8-18
发布时间
2020-11-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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