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俊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124********55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1126民初3048号 |
案号 |
(2020)鄂1126执恢1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曾俊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斌借款本金600000元,支付利息243000元(按年利率24%自2015年7月14日起计算至2018年7月14日止,已付利息已抵减);后期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8年7月15日起计算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并由武汉勇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驳回李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20元,减半收取计6760元,由原告李斌负担760元,被告曾俊勇负担6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时间 |
2020-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