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德辰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80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207民初4274号 |
案号 |
(2019)冀02执117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山德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并支付借期内利息人民币175500元,和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罚息(罚息利率按年利率11.7%计算),以及从 2015年5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利息之日止的复利(借期内的复利计算从2015 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30日止按照年利率7.8%逐月分段计算,借款到期后的复利计算以尚欠借期内的利息人民币1755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31日起至还清利息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7%计算);二、被告焦宝力、甄淑辉、张树强、焦淑芹、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万嘉钢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唐山德辰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670元,由被告唐山德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张树强、焦淑芹、焦宝力、甄淑辉、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万嘉钢铁有限公司负连带给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5-27 |
发布时间 |
2019-06-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冀02执1175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27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175500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焦宝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21685700332E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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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唐山丰润区丰润镇小屯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