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881********03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116民初5221号 |
案号 |
(2020)川0116执48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双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借款97999.94元;二、被告陈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利息、复利、罚息(截止2018年4月24日的利息4879.42元、复利1465.71元、罚息19711.05元;自2018年4月25日起的复利,以4879.42元为基数,按照17.24‰的月利率标准按月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自2018年4月25日起的罚息,以97999.94元为基数,按照17.24‰的月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陈征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98000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陈征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龙追偿。四、驳回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1元,由被告陈龙、陈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0-1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