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迎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2221********44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京0112民初24968号
案号
(2020)京0112执48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我还年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唐迎春给付原告张帆股权回购款45 037.98元、消费代金券折现金额3300元、违约金500元、律师费5000元,共计53 837.98元,自2020年至2022年期间,分别于每年1月25日、4月25日、7月25日、10月25日前各给付3670.8元;于2023年1月25日、2023年4月25日前各给付3670.8元;余款2446.78元于2023年7月25日前付清;二、被告北京我还年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唐迎春将上述第一项给付内容中所涉款项汇至原告张帆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6214831014355033账户中;如被告北京我还年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唐迎春未按期给付任意一期款项,原告张帆可自逾期付款之日起5日后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20-05-27
发布时间
2020-11-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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