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邱景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523********00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523民初1103号 |
案号 |
(2020)浙0523执20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州安吉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邱景奇、徐国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29662.76元及利息、罚息、复息(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为2314983.4元,此后以本金1529662.7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7375‰加收50%计收罚息,欠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邱景行、李之红、邱景杰、卢立明、安吉佳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邱景奇、徐国美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邱景行、李之红、邱景杰、卢立明、安吉佳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邱景奇、徐国美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时间 |
2020-11-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