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祝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222********11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浙0282民初14785号 |
案号 |
(2019)浙0282执22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慈溪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慈溪市富迪汽车软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借款本金3 545 808.35元,并支付自2018年8月18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本金3 545 808.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80875%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慈溪市富迪汽车软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15 000元;三、如被告慈溪市富迪汽车软轴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对被告慈溪市富迪汽车软轴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浙(2016)慈溪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423号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吴祝杰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被告慈溪市富迪汽车软轴有限公司应履行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慈溪市富迪汽车软轴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9-05-09 |
发布时间 |
2019-05-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浙0282执2279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09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705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