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宁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123********19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116民初7176号
案号
(2020)川0116执44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双流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黄宁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军归还借款本金261,685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1.以81,68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8年8月4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1日止;2.以181,68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1月2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1日止;3.以261,68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5月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4.以261,68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被告黄宁涛实际付清本金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9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黄宁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9-08
发布时间
2020-11-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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