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傅春保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502********56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102民初5740号
案号
(2019)赣0102执11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胡金保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省博汇九洲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万元及资金占用费(自2017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傅春保、新余市强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胡金保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江西省博汇九洲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傅春保、新余市强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金保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胡金保、傅春保、新余市强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9-02-26
发布时间
2019-07-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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