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红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9********46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08民初543号 |
案号 |
(2020)冀0408执8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郭红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孟华工资款3735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4月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郭红霞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付,被告应直接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07 |
发布时间 |
2020-11-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