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付向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321********5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鄂1202刑初385、425号
案号
(2020)鄂1202执11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刑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付向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4日起至2022年12月13日止;罚金限被告人付向军在判决书生效之日一次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何家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8日起至2019年12月7日止;罚金限被告人何家培在判决书生效之日一次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付耀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6日起至2019年9月15日止;罚金限被告人付耀飞在判决书生效之日一次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谢农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8日起至2019年9月7日止;罚金限被告人谢农春在判决书生效之日一次向本院缴纳。)五、被告人龙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8日起至2019年12月7日止;罚金限被告人龙骥在判决书生效之日一次向本院缴纳。)六、被告人叶祥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8日起至2019年9月7日止;罚金限被告人叶祥超在判决书生效之日一次向本院缴纳。)七、被告人谢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8日起至2019年9月7日止;罚金限被告人谢伟在判决书生效之日一次向本院缴纳。)八、被告人夏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8日起至2019年9月7日止;罚金限被告人夏阳在判决书生效之日一次向本院缴纳。)九、被告人王飞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8日起至2019年9月7日止;罚金限被告人王飞武在判决书生效之日一次向本院缴纳。)十、被告人卢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8日起至2019年9月7日止;罚金限被告人卢友在判决书生效之日一次向本院缴纳。)十一、被告人郑勇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8日起至2019年9月7日止;罚金限被告人郑勇水在判决书生效之日一次向本院缴纳。)十二、被告人刘炎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止;罚金限被告人刘炎柏在判决书生效之日一次向本院缴纳。)十三、被告人马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被告人马东在判决书生效之日一次向本院缴纳。)十四、被告人张先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9月25日止;罚金限被告人张先普在判决书生效之日一次向本院缴纳。)十五、被告人李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被告人李想在判决书生效之日一次向本院缴纳。)十六、被告人吴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2019年9月17日止;罚金限被告人吴浩在判决书生效之日一次向本院缴纳。)十七、被告人骆婷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被告人骆婷婷在判决书生效之日一次向本院缴纳。)十八、被告人陈卫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日起至2019年10月1日止;罚金限被告人陈卫明在判决书生效之日一次向本院缴纳。)十九、被告人熊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被告人熊超在判决书生效之日一次向本院缴纳。)二十、被告人郭迎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被告人郭迎凤在判决书生效之日一次向本院缴纳。)二十一、被告人陈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被告人陈军在判决书生效之日一次向本院缴纳。)二十二、被告人邓燕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被告人邓燕杰在判决书生效之日一次向本院缴纳。)二十三、被告人辛有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被告人辛有雨在判决书生效之日一次向本院缴纳。)二十四、被告人程清华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被告人程清华在判决书生效之日一次向本院缴纳。)二十五、被告人张传朝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被告人张传朝在判决书生效之日一次向本院缴纳。)二十六、被告人戴四海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被告人戴四海在判决书生效之日一次向本院缴纳。)二十七、被告人黎增民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被告人黎增民在判决书生效之日一次向本院缴纳。)二十八、对公安机关及本院扣押的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共计1594466元(其中被告人何家培60000元、被告人付耀飞10000元、被告人谢农春12000元、被告人叶祥超50000元、被告人谢伟21800元、被告人夏阳17000元、被告人王飞武20000元、被告人卢友20000元、被告人吴浩20000元、被告人郑勇水50000元、被告人刘炎柏10000元、被告人马东30000元、被告人张先普1640元、被告人李想400000元、被告人骆婷婷300000元、被告人陈卫明46000元、被告人熊超139100元、被告人郭迎凤40000元、被告人程清华35000元、被告人黎增民5000元、被告人张传朝25000元、被告人戴四海45000元、被告人陈军30000元、被告人邓燕杰20000元、被告人辛有雨80000元、李经井14760元、付向军92166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依法上缴国库;已扣押的作案工具,由扣押单位依法予以没收;对被告人龙骥违法所得90000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6-15
发布时间
2020-11-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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