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米俊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112********0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105民初7503号 |
案号 |
(2020)晋0105执50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西青玉油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开园鑫融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3226690.22元、利息958727.94元,并支付以3226690.22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从2019年7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山西青玉油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开园鑫融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322669.02元;三、被告山西通达盛仓储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太原诗意达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山西兴源畅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米俊峰、被告杨美玲、被告杨美馨、被告张志杰、被告尚俊丽、被告刘伟、被告张海元、被告刘艳英、被告刘来玉、被告赵爱凤对上述第(一)、(二)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西青玉油脂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86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西青玉油脂有限公司、被告山西通达盛仓储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太原诗意达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山西兴源畅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米俊峰、被告杨美玲、被告杨美馨、被告张志杰、被告尚俊丽、被告刘伟、被告张海元、被告刘艳英、被告刘来玉、被告赵爱凤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9-11 |
发布时间 |
2020-11-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