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蒲林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323********4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201民初2507号 |
案号 |
(2020)新2201执17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伊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蒲林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哈密市新农民特色农业专业合作社支付货款5044元;二、被告蒲林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哈密市新农民特色农业专业合作社支付货款5044元的利息损失(利息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60元,均由被告蒲林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时间 |
2020-11-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